阿華參加一個短片製作的比賽,為了讓短片更生動且完整,他便決定在影片中穿插一些襯樂及歌曲進去做背景,雖然他所使用的音樂都是他自己買的唱片或在合法串流網站付費下載的音樂,但像這樣真的就沒有侵權問題嗎?律師康鈺靈表示,民眾平常購買的唱片或是付費下載的音樂,其實買的是個人的使用(聆聽)權,多半不包含公開播送或另做他途的使用權。而著作要如何合理使用,才不至於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其實《著作權法》第65條有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此案阿華是參加短片製作的比賽,是否合於合理使用,由於短片製作比賽是比較偏向商業目的,因為可能得獎作品會有獎金,另外利用的結果也可能會對潛在市場造成影響,例如:影片拍攝的方式,可能會影響到該音樂給人的評價,進而影響到產品的價值,若要以較嚴格的角度來看,還是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虞,若想合法且安心地使用,還是要取得相關版權,較為妥當。(撰文:陳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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